《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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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需要的的条件,具体如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抚养权变更的条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会产生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不适合再继续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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