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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初诊病历记录记录和首次病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基本要求

2022-03-04 21: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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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回复

专业分析:

2010年3月1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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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没有写病历的可以要求医生进行补写,只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即可,且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另外病历是很关键的报销材料之一,如果没有的话是不能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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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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