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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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没工作,是否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可以按照以下情况进行确定:1、女方的情况更利于孩子成长的,即使女方没有工作,也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2、男方的情况更利于孩子成长,女方没有工作的,不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女方没有工作,也能争孩子的抚养权。女方是否能争孩子的抚养权,跟女方的意愿有关,跟女方是否有工作是没有关系的,只要女方愿意,就可以与男方争孩子的抚养权,是否有工作只是影响人民法院的判决,比如人民法院认为女方没有工作,无法照顾孩子的,就会将抚养权判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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