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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地转让出资,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 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通说此项规定,无非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任职便利获得的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它非任职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即公司不得为受让自己公司股份的法律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与此同类的限制,还包括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这主要是指对国家股、外资股转让所作的限制。
股权转让有下列限制: 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4、即公司不得为受让自己公司股份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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