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三是送养人同意送养。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第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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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孤儿收养人的条件: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5、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孤儿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孤儿,可以被收养。 2.收养10周岁以上孤儿的,须孤儿本人同意。 三、孤儿送养人的条件: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决定送养。 2、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监护人同意送养的,须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
外国人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实施后还需要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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