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不执行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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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该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法院判决要承担的后果: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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