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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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法律定义: (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3)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非法同居的处罚: 1、一般情况下,非法同居是不会被处罚的。 2、如果有证据证明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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