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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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肢瘫(肌力4级); 2、轻度智力障碍; 3、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单肢瘫(肌力3级); 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7、中度尿崩症; 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轻度毁容; 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等
十级伤残工伤鉴定标准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如符合有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等条件,也可鉴定为十级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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