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根据案情不同有不同要求,无法详述。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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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具体分类包括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等七大类。’
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有如下:物证。所有物品和痕迹,如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书证;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鉴定意见;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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