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依照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八)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证据。以上证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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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如下: 1、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2、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3、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4、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5、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行政处罚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如下: 1、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2、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3、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4、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5、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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