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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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婚后房产只有一方的名字的情形,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的。对于是一方当事人自己出资再婚后购买的房子,且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该房产是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的;对于是其父母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且登记了孩子一方的名字的,则视为对孩子的赠与,是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的。对于属于个人财产的,在离婚时是不参与分配的,归个人所有。
男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采取的是平均分配的方式,所以房屋一般也会男女方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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