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认为第二十二条只是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以及对抢救费垫付后可以追偿,并未规定对受害人的其他损失不予赔偿。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强制保险条例》未免责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根据《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条文推理得出保险公司免责的结论。关于保险条款中对其他损失不予赔偿的约定,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过约定免除法定赔偿义务,应属对受害人无约束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交通事故有哪些情况下不需要赔偿,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交通事故如下情况下不能使用代位赔偿: 1、交通事故属于单方事故且没有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不能使用代位赔偿; 2、交通事故中出现的车胎破损、划伤以及车内物品遗失等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损失,不能使用代位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特殊情况包括: 1、租借关系中,租用人或借用人作为责任的承担者如果无力赔偿,车主承担垫付责任; 2、受雇关系中,受雇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交通事故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3、盗用他人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为盗用者本人; 4、车辆买卖未过户的,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