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必须要将所有索赔材料交付,经过核对后才能垫付赔偿。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2.如果受害人坚持要起诉,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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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立案材料有:民事起诉状;原告要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或交警队打印的信息资料,保险公司保险单。
1、保险保单正本或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2、事故发生地交警出具的具有签章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是简易事故处理书、事故调解书、出险事故原因证明(如属于一方事故,保险公司负责人员已赴现场查勘的情形下,可以不提供该材料,如不属于单方事故,则需提供该材料); 3、汽车维修行业正式专用的发票; 4、肇事时正在驾驶的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发生事故的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5、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已确认修理项目的列表清单、零部件更换更新的项目清单列表; 6、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出险报案表、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书; 7、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或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询问笔录(一般适用于盗抢险赔案、疑难赔案和没有第一现场的赔案); 8、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的草图、相关事故车辆损失照片; 9、赔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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