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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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退彩礼。在正常情况下,男女双方离婚后,女方不需要退还彩礼,即使离婚请求是女方提出的,但是,在离婚时,有法定情况出现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女方也应当将彩礼退还给男方,女方不退还的,男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女方退还。
女方提出离婚需不需要退还彩礼要分情况而定。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退回彩礼: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能要回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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