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2、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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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特征包括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前提;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一致等。
界定特别累犯如下:前罪与后罪在性质上相同或触犯同一罪名的累犯,前后两罪是故意犯罪,并且在性质上相同或触犯同一罪名,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其种类的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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