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长住地址。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 (3)处罚依据,指对当事人处罚所要使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4)处罚内容,指对违反道路安全的当事人所要进行的何种类处罚的内容。 (5)时间,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后处罚时的时间。 (6)地点,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时的开据地。 (7)处罚机关名称,指对违反道路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 (8)签名或者盖章,指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执行公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以上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事项,必须全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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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处罚权利。交通部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规章属于部门规章,和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规章。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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