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关于印发2011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 现将2010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公布如下,请在处理2011年5月1日零时至2012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53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277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335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3625元 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35326元 四、全市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20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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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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