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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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条但债务人不还款可以这样起诉:第一,准备好相应的证据,如欠条、证人、银行转账流水或收据等。第二,书写民事起诉状,写明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纠纷事由、诉讼请等内容。第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并递交所收集的证据,等待法院立案受理。第四,法院受理该案件之后,积极参加庭审。
1、当事人应写民事诉状,说明贷款的具体金额,贷款原因,事件的发展以及被告的下落;2、证明债务人债务的相关证据,如果债权人需要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时,他还必须提交具有明确授权的授权书,以及合同证明书,信函以及律师事务所获得授权的律师身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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