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建设安装工程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土地出让金,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3%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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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经济适用房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4、未享受过其他规定的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十分低; 2、户籍的一般要求是当地的城镇户口; 3、家庭的人均私有住房面积是在市县规定标准以下的。 4、申请人是已婚的,单身的话必须在三十或者三十五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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