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陈述,你既是公司的经理,又是具体承包人;作为经理你是单位任命的行政管理人员,作为具体承包人你的经营活动有为自己营利的性质,必须受承包合同的约束,不能有公权私用的行为。你陈述中,两次以公司名义贷款,应当属于公司的行为,即所得贷款属于发包人的资产,作为承包人要使用该笔贷款,必须与公司之间有个贷款使用的协议,而你利用你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直接将该笔贷款使用到自己的承包经营中,即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显然是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因此司法机关在定性上没有错。不过在实践操作中,你如果能及时退赃的,应当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或者不予起诉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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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公司法人指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本公司借款是有效的,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董事或高管资格的,以个人名义向本公司借款是无效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公司向股东出借借款,需要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所以股东履行必要的决议及审批程序后可以向公司借款。但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向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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