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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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一般情形下是有效的,只需要满足签订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
1、医患双方名称或姓名,并表达是自愿调解。 2、患者的基本情况。 3、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导致医疗事故的原因。 5、赔偿金额,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若是事故导致残疾,还要包括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器具费、康复费、被抚养人补助费,若是事故死亡的,还要包括丧葬费等。 6、赔偿款给付时间。 7、违约责任。 8、双方各自签署姓名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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