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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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监护权,男方抚养的有利条件如下: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严重疾病,孩子不应该和他们一起生活;孩子真的不能和母亲一起;丧失生育能力的;没有孩子,另一方有孩子;随孩子长期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八岁以上子女主动要求与父生活。
申请由男方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包括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其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男方可以证明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总之,只要男方可以证明子女跟着女方生活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且自己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就可以申请自己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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