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女方能够证明孩子和自己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同时孩子和对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女方就能要到孩子的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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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抚养权可以双方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前,每月支付抚养费。在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离婚女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方法如下: 1、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为母亲一方抚养; 2、女方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争取抚养权更有利; 3、女方证明自己有长期稳定的工作收入,经济条件较好,能给子女带来更优越的生活环境; 4、证明男方有不良恶习的相关证据,如:家暴、吸毒、赌博、酗酒等,可能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的,法院一般会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女方; 5、如果男女双方的条件各方面都相当,法院综合实际情况考虑,如女方思想品质更好或者照顾和陪伴孩子的时间相对更长的,女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的可能性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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