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件《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及黑发(1992)13号文件《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职工辞职和停薪留职做如下暂行规定:一、在职职工申请辞职按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件规定办理。二、职工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停薪留职,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累计时间原则不超过三年,停薪留职人员仍占原所在单位编制,不予增编。三、停薪留职,需本人提聘书上面申请,单位同意,并将流向及所从事的工作辅助材料逐级上报,按职工的管理权限分别由院校审批,人事部门履行手续,同时与院校协议书。四、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五、停薪留职期间遇到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可以按有关规定调整工资(记为档案工资)复职后仍任原职务的,从复职之月起发档案工,改变原职务的,其工资待遇按同等职务,同等条件工作的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六、在停薪留职期间国家统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按当时有关政策执行。七、停薪留职人员按月缴纳劳保基金,工龄可连续计算,劳保基金按本人年职等工资及津贴工资总额,第一年交25%,第二年以后交50%。八、停薪职期间如发生病残,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不予复职。如符合退职,退休条件,可以按退职、退休办理。九、停薪留职期未满,本人要求提前回校工作,须经批准,否则不能返校工作。十、停薪留职期满前一个月,本人应提出复职申请,报院、校审批,如本人要求延长停薪留职期限,亦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重新履行手续,期满后一周不回原单位工作,或不服从分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十一、停薪留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令和有关政策规定及社会公德,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不准泄露国家机密,不得违法乱纪,否则视情节轻重程序,按规定党校给予除名或开除处分。十二、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矛盾,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1995年12月31日起执行,哈医人字(92)112号文件同时废止。办理手续: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批准。企业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复职,原单位无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劳计字[1992]第161号)处理,如果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劳计字(92)第161号文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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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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