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报下列材料:(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技术管理机构组成材料及相关人员岗位资质证书;(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和行政审查批准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材料齐全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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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二)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三)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一)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主要审查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等,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 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建设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三)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由它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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