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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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期限是一年,用人单位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申请的,劳动者可以在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上规定工伤鉴定的期限如下: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应依法缩短至受理该申请后的15天内;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结论为依据,在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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