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实施医保诈骗王某某在2010年下半年至案发,伙同鲁某某多次在北京几家医院门前获取他人医保卡后,骗取药品,王某某还伙同叶某某、何某某、姚某某等人,在医院内使用他人社保卡,谎称卡主患病、是卡主亲戚等,半年时间,共骗取各种药品价值共计119万余元。诈骗罪如何处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叶某某、何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鲁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其他四人也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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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属于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骗取公司财务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医保诈骗是经济犯罪。此行为可能会构成诈骗罪,一般诈骗罪这一类称为经济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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