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鉴定材料包括如下: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当然也可以在诉讼中依法提起,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医院方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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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有:1.书面陈述或答辩;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3.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4.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患者要提供门诊病历资料;5.其他患方认为对己方有利、能证明医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的材料如下: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倒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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