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告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主要是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一般财产案件不同,不适用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若采用与一般财产案件同样的规则,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一次诉讼离婚的机会。这是由离婚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即首次离婚请求被判决不准予后,当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请求离婚的情况发生,对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为间隔6个月,从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这样的规定客观上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机会,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适用此项规定时,应当注意到两个问题:一是此项限制仅针对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原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则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个月内以原告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的,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应受理。二是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这是指原离婚诉讼所请求离婚的事实、理由没有变化或者没有本质变化的情况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现了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或发生了其他变化,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新情况、新理由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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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全国范围来说,第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概率都比较大。但要注意以下三个情况: 1、第一次是撤诉和第一次是判决不离婚的,那么这两种情况对第二次诉讼的结果,影响的力度是完全不同的; 2、两次诉讼最好是连续进行,如果间隔好几年后再起诉离婚的,这表明感情恢复过,不是我们理解的确实过不下去了,这和连续起诉的第二次,效果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3、两次诉讼中的半年期间,如果仍然没有感情联系和交流,并且是分居状态,这种情况更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性条件,能让法官觉得这个婚姻确实是没法继续了。
第一次起诉离婚,第二次再起诉离婚要经过六个月的时间,因为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则不受六个月的限制,原告可以随时再次起诉,或者被告想起诉离婚的,也可以随时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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