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不可以领证的情况:(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补办程序《独生子女证》丢失后需要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具体程序如下:先到单位或居委会开证明信再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夫妻2寸合影4张到街道办事处填表最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补办。申办流程1居民填写申请表2单位或居委初审3计生办审核4区计生委审批5发证及奖励所需材料原配夫妻: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孩子准生证出生证放环证(附带透环B超结果证明书)证件及复印件亲子合照(一家三口)二寸2离婚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3丧偶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的证明;4再婚对象: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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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且自愿领证的,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在所在村(居、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填写基本情况,并在“申请理由及承诺”栏中亲笔签名; (二)所在村(居、社区)审核并签署意见,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办的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需携带申请表及以下有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一孩《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补办独生子女证需要的手续如下:1、由父母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并进行盖章;2、带上父母以及小孩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父母的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等到发证单位补办;3、申请人出示原《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丢失的,应当保证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原件,并写明丢失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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