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享有产假是法律法规实施的时间并非文件下达到县城时间。女职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时间,适用法律法规享受产假待遇。现行产假待遇由基本产假和延长产假组成,基本产假由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延长产假由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单行条例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在报刊和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告施行,并非红头文件下发到县城为准。所谓以红头文件为准是权大于法的思维作怪,属于违法行为。《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七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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