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等。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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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上学而迁移户口在读期间和未取得具有稳定社会保障的职业期间,应认为还没有从家庭中分出,需要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因此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对于农村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关系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也不具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应当赋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发挥农村土地保障作用。因此,若成员脱离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则应认定其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就无法获得征地补偿。然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全面判断。而不能仅仅因为村民是非农业户口而一刀切的将其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不给予其土地补偿。因此,对于非农业户口的补偿问题,需要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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