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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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为故意; 3、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4、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的意愿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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