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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情况包括: 1、债务人取得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2、第三人与债务人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有以下几点:首先第三人履行一般是指,债务未转移,第三人没有参加债务。第三人拒绝清偿的,债权人不得要求第三人清偿,而应当向原债务人追偿。债务承诺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清偿他人债务的协议后,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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