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非法拘禁被判处刑法的,满足下列情况是可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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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1、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2、主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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