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被第三人伤害的,可以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因个人原因发生打架事件的,不能认定工伤,如果追偿,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打人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对此款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员工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为了公司的利益。被客户或他人动手打伤。员工的损害后果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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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打坏了东西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私人财物被他人损坏,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对方拒绝支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数额较大,可以报警处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被别人打坏了东西的,可以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警处理。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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