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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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对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违法的投诉;对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投诉;对单位违法规定使用童工的投诉;以及对单位不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保护的投诉等。
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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