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说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再苦再累都觉得值得,但看到自己的孩子从学校归来身上带着伤,内心是有多担心和气愤,想着将孩子托付给学校,但学校却让孩子在校期间受伤,学校是不是要负责任呢? 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责任是分情况而言的。 一、孩子的年龄会影响到学校的责任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心智各方面都不成熟,对事物的理解不够充分,对自己的行为无法做出正确地判断。孩子离开了父母在校期间就完全处于学校的看管,因此,法律对学校加重了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该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八周岁以上到十八周岁以下)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此年龄段的孩子已经具备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如果是违背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导致人身损害的一般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孩子在校期间,学校对孩子尽到对学生的管理职责,比如落实了校内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了学生安全;同时学校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和照顾责任,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学生认真遵守,在学生与学生之间发生了不合符规章制度的行为时,认真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为学校已经尽到了相关的职责的,当孩子在学校受伤时通过举证证明已经履行责任的就不用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职责的,是需要承担责任。可以先和校方就赔偿责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积极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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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伤害应根据年龄和伤害原因进行区分。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以外的原因在学校受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以外的原因在学校受到伤害的,除受害学生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外,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的,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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