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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利息从交付日算还是欠款日算?

2023-05-14 03: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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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4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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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部分借贷都会涉及到利息的计算问题,如果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有约定,那么,在起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法院主张自借款之日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对借款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但是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息,那么,在起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既没有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在起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在现实诉讼中,为了方便人民法院计算案件的受理费,在立案时要暂时计算出截止起诉之日的金额,但是,在起诉状中一定要写明利息要计算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或借条的,其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或借条的,其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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