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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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以分割,前提是该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如果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双方可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夫妻个人所有。
房屋拆迁补偿离婚时是否能够分割,应视该补偿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定。如果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产,那么得到的拆迁补偿款,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协商分割。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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