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三)诊断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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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严格依法作出,根据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2、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3、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4、鉴定时间。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的内容有: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说明鉴定过程; 4、作出结论,说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等级; 5、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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