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1、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准申领驾驶证; 3、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酒后驾车的最新解释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构成犯罪是统称。这是刑法修订后给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变。这里没有讲“肇事”,就是将酒后、醉驾从交通肇事罪中否认出来,排除了“交通肇事过失犯罪”。所谓构成犯罪是以行为人主观构成和客观结果论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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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致人身亡一般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对方有违法行为的除外。醉酒驾驶致人身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醉酒驾驶逃逸致人身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酒驾驶致人身亡是否需承担全部责任需要看具体的事故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如果对方没有违法行为则需要,如果对方也有违法违章等行为则不是全责。但是醉酒驾驶致人身亡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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