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合法的被许可人都具有原告资格。其中,权利人和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具有独立的起诉权;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也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过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在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下主体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1)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 (3)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自行提起诉讼。 (4)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 (5)权利人书面授权,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起诉讼。
针对商业秘密的许可人和原告的资格有什么区别,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间的不同是:性质不同。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内容不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重大领域,而商业秘密只涉及与科研、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主体不同,国家秘密的主体是国家,而商业秘密的权利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