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慈溪,才可以在慈溪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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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在本地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此时,如果您作为原告,需要开具对方在本地的经常居住证明,该证明需明确显示对方已在本地居住满一年,凭此凭证可在法院立案起诉。如果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可以由双方同时申请开具在本地的经常居住证明,该经常居住证明可在自己所在的社区工作站或者派出所申请开具。哪一方可以顺利开出,该方可以作为被告,另一方作为原告,以方便诉讼。如果双方不想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想要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到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外地人可以在本地离婚,离婚程序为: 1、协议离婚,如果夫妻一方有本地户口的,双方到亲自到本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30日离婚冷静期后,在30日内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 2、诉讼离婚,一方起诉离婚至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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