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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法律定性是怎样的?变更登记在公司法中有什么规定?

2020-04-18 16: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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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18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们认为,判断一项合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进行判断。《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备案登记和变更登记,属于对抗性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未经备案登记,股东的股权依然有效存在,未经变更登记,股东的股权变更行为依然合法有效。但是,相对于善意的公司收购人等交易第三人而言,未经备案登记的股东则无权对抗该第三人;相对于善意的已变更登记的股权受让方等第三人而言,未经变更登记的先前股权受让人则不能对抗之。 《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倡导型的法律规范,而并非禁止性规范。市场经济建立以来,基于多方面的考虑,我国公司法要求对股东实行实名制,即股东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必须按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载明,并在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因此,有一部分人就认为,股东一定要进行登记或者公示,未经登记或者公示的就不是股东。即不承认隐名股东。我们认为,虽然隐名股东有其弊端,但结合现行法律的对抗主义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并未绝对否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否认其合法性;在一定层面上,还是承认隐名股东的客观存在和合法有效性,其权利义务与显名股东一致。 本案中,黄某等几十名隐名股东虽然没有被公司登记在工商登记资料上,但是,他们都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予以了确认,领取了股权证,参与了股东会议,获得了公司的红利,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了公司股东的义务,因此,依法应当将这几十名隐名股东与已登记的显名股东进行同等对待。股东只有在符合《公司法》、《章程》的情况下,才能主张返还出资,否则,只能依法或者依公司章程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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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股东变更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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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属性如下: 一、撤销变更登记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 二、立法体例表明撤销变更登记不是行政处罚。 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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