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是:1、申请的材料不全面;2、超过了2年的受理的实效。除此之外,应当受理。对于第1条,补充好材料即可;对于第2条,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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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 1、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2、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4、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5、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6、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离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 (3)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4)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5)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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