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又有哪些限制下面由。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3、《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1份 4、纳税人书面申请,2份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时效限制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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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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