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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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9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认定标准: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 3、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 4、客观上行为人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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