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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2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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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章法律师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主要是依据: 1、在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 2、当地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出具证明信即可; 3、被告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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