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的刑罚是内幕交易罪。新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股票、证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实施股票、证券交易非法获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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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是指评价或判断或透彻地了解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是通过非法手段获的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或单位,在与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还没有公开之前,提前买进或抛出股票、证券,或从事和该内幕消息有关的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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